Article 25

In force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一)应当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

(二)不得干涉中国的内政;

(三)不得在中国境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职业或者商业活动;

(四)不得将使馆馆舍和使馆工作人员寓所充作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Laws · NPC Standing Committee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5, 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