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文本)/Chapter 3 国家机构/Section 6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Article 116In force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Constitution ·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 In force from March 11, 2018Article 1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