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

Not statedDecisions to Amend or Repeal
Local Regulations
Issuing authority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Promulgated
June 5, 2024
In force from
June 5, 2024
Articles
No article structure

Source: National Databa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2024年4月30日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8月20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