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Not statedDecisions to Amend or Repeal
Local Regulations
- Issuing authority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31, 2025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31, 2025
- Articles
- No article structure
(2025年10月29日平顶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平顶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环保、工商、水利、人防、文物、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水利、国防动员、文化广电和旅游、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
(二)将第十五条中的“环保、文物等有关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项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将第二项中的“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将第四项中的“卫生、食品药品、文化广电、环保、工商”修改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化广电和旅游、生态环境”。
(四)将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三项中的“行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的机关”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
(五)将第二十条第四款中的“土地、水利、交通、林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交通运输、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