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

Not statedDecisions to Amend or Repeal
Local Regulations
Issuing authority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Promulgated
June 5, 2026
In force from
June 5, 2026
Articles
No article structure

Source: National Databa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2026年4月24日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残疾人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下肢残障且上肢功能正常,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年满十六周岁;

“(三)无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疾病或者身体缺陷。”

二、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随身携带车辆行驶证,车辆外部明显位置有残疾人专用车标志。”

三、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在清障车到达现场后方同意驶离的,可以拖移该机动车”修改为“清障车到达现场后可以拖移该机动车”。

四、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五、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十五日”修改为“三十日”。

六、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七、将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应当”修改为“可以”。

八、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进行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行为,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属于非机动车的,处二百元罚款;属于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将第五十五条第六项修改为:“(六)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未按规定采取示警措施、未按规定报警和联系拖曳车辆,导致交通堵塞的,处二百元罚款。”

十、将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第三十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未随身携带车辆行驶证的”。

十一、将第六十三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