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与阿根廷等国双边税收协定或议定书生效执行以及《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适用中国与蒙古等国双边税收协定的公告
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完成生效适用程序情况,现将部分双边税收协定或议定书生效执行,以及《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适用双边税收协定情况公告如下:
一、双边税收协定或议定书生效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阿协定》)于2018年12月2日在布宜诺斯艾利斯正式签署。中阿双方已完成《中阿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中阿协定》于2024年11月26日生效,适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以后对所支付款项源泉扣缴的税收,以及202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对所得或财产征收的其他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加协定》)于2018年9月1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中加双方已完成《中加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中加协定》于2024年10月13日生效,适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中奥协定议定书》)于2023年9月14日在维也纳正式签署。中奥双方已完成《中奥协定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中奥协定议定书》于2024年11月19日生效, 适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上述双边税收协定和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二、《公约》适用双边税收协定情况
截至2024年11月30日,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完成《公约》生效适用程序情况,《公约》适用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公约》对上述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时间,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开始适用)的规定确定。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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