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现将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AMOLED)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AMOLED)显示器件项目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的关键新设备,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期间允许企业缴纳税款超过上述比例。
二、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AMOLED)显示器件生产企业在分期纳税期间,按海关事务担保的规定,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银行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形式的税款担保,不予征收缓税利息和滞纳金。
三、对企业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予退还。
四、上述分期纳税有关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依照《关于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暂行规定》(见附件)执行。
附件:关于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暂行规定.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16日
Reproduced from the STA Policy and Regulations Library. Departmental normative documents are not legislation and rank below departmental rules,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Where this electronic text differs from the officially published text, the official text gover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