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 (局、财务局):
为保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其费率均暂按一类风险行业执行。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此前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2年10月29日
Reproduced from the STA Policy and Regulations Library. Departmental normative documents are not legislation and rank below departmental rules,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Where this electronic text differs from the officially published text, the official text gover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