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纳入公共财政覆盖范围
 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国发〔2007〕24号文件对于如何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提出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围绕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目标和工作任务,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的渠道积极筹措所需资金,并将其纳入公共财政覆盖范围。
二、积极参与研究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配套措施
(一)积极参与制定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水平、市场平均租金、财政承受能力、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划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积极参与购建廉租住房的核定工作;在划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基础上,要积极参与开展廉租住房保障调查摸底工作,根据调查摸底结果制定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要参照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要参与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动态管理制度,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状况,适时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建立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机制,促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良性循环。
(二)积极参与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合理划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避免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重复交叉;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政策,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财政部门在核定转让经济适用住房补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时,要考虑免收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因素。补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的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将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其出售收入也应当按照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此外,各级财政部门还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等其他相关配套政策。
三、多渠道筹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一)指导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做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指导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科学、合理测算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求,并根据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状况,做好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二)多渠道筹集和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在安排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预算时,首先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其次要按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上述两项资金不足的,可以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仍不足的由市县财政通过本级预算以及上级补助(包括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专项补助)予以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的范围严格按照《财政部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规定执行。
(三)建立补助资金帮助财政困难地区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中央将通过预算内投资补助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帮助、支持、鼓励和引导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前,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级财政原则上也要安排适当资金,对财政困难市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四)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为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要抓紧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四、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税费支持政策
(一)落实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公布免收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各地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审批程序,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严禁越权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
(二)落实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政策。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金收入。
(三)落实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国发〔2007〕24号文件明确规定,鼓励社会各界向市县人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对于捐赠廉租住房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政策。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抓紧制定相关税收支持政策,有关政策出台后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
五、切实加强廉租住房租金的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购建廉租住房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将廉租住房租金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廉租住房租金收入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当地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在2007年和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43项“政府住房基金收入”中增设03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科目,专门反映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情况;在2007年和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中增设03项“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支出”科目,专门反映廉租住房租金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情况。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廉租住房租金收支管理,确保及时足额缴库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廉租住房租金用于维护开支范围,包括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开支;用于管理开支范围,包括支付廉租住房环境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物业管理费用开支,以及用于支付廉租住房公用水费、电费等开支。
六、进一步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廉租住房购建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同时,要加强对廉租住房租金和转让经济适用住房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不按照规定将廉租住房租金、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补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按照国务院以及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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