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赤塔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关于俄罗斯赤塔航空公司经营赤塔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7〕520号)转发你们。请按照我国和原苏联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以及我国政府与俄罗斯政府于1994年5月27日在北京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赤塔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利润和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对于该公司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属于俄罗斯国民的雇员取得的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赤塔航空公司经营赤塔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民航运函[1997]520号 1997-6-19
华北管理局:
根据中俄两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及有关会谈纪要的规定,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俄航)于1995年3月26日开通了赤塔——北京直达定期航班,每周一班。1995年8月俄罗斯联邦运输部指定赤塔航空公司经营赤塔至北京航线。经审核,我局于1997年2月13日为赤塔航空公司颁发了经营许可证(总局外许〔1997〕03号)。由此,原以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名义经营的赤塔——北京往返定期航班自1997年7月16日起改由俄罗斯赤塔航空公司的名义经营,具体计划如下:
航班号:X7881/882(ICAO三字代号CHF)
班期:每周三
机型:TU154或IL86
航线:赤塔——北京往返
除航空公司的两字代号及飞机上的标志、航徽变换成赤塔航空公司两字代号和标志、航徽外,其他航线、班期、时刻均不变,原俄航名义执行的SU881/882航班同时取消。
请各有关单位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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