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
(2021年12月10日公布)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
广电发〔202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广电总局机关各部门:
现将《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1年12月10日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检测人、检验人、技术鉴定人、翻译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一)决定延期、中止听证;
(二)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与理由进行提问;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主持听证程序并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五)决定有关证人、检测人、检验人、技术鉴定人是否参加听证。
在听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法律依据,并同当事人进行质证、辩论。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一)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到场的;
(二)临时决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回避,不能当场确定更换人选的;
(三)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需要等待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延期举行听证的情形。
延期听证的原因消除后,由听证主持人重新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并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书面告知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检测、检验、技术鉴定、补充证据的;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暂时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不遵守听证纪律,造成会场秩序混乱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举行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原因消除后,由听证主持人确定恢复举行听证的时间,并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书面告知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一)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守听证秩序,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后,才能进行陈述和辩论;
(二)旁听人员不得影响听证的正常进行;
(三)准备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采访的,应当事先报经听证主持人批准。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身份;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
(三)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相关证据,提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
(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
(五)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进行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进行提问;
(七)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相互质证、辩论;
(八)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九)宣布听证结束。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六)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证人证言;
(八)按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复核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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