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2020年4月10日公布)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 2020年4月10日公布 )
广电办发〔202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中国教育电视台、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全面反映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情况,依据统计法及相关规定,广电总局重新修订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批准文号:国统制〔2020〕21号),现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统计工作新要求
广播电视统计是国家统计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基础性综合性工作。广播电视统计数据直接反映人民群众在精神文化生活方面的客观需求,是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生活满意度的晴雨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在数字化、智能化、移动化发展过程中,因技术创新、产业革命和媒体融合不断产生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立高质量发展统计体系精神,增加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相关的统计内容,完善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公共服务事业统计指标,以全面反映广播电视行业改革创新发展情况。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广播电视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统计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全面贯彻《制度》改革精神和要求,确保《制度》落地实施。
二、准确把握《制度》新变化
《制度》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范围、报表和指标等进行了调整。一是根据广播电视部门的新职责新定位,明确统计对象和范围为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以及产业活动单位。二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和广电总局《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调整网络视听节目服务、IPTV、互联网电视(OTT)和短视频等网络视听报表,新增对产业基地(园区)的统计,并强化高清超高清、智能终端等内容。三是为反映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成效,调整播出和传输覆盖相关报表,增加开播手语栏目、卫星地球站传输系统等指标,并将制度中与农业、农村有关的农村节目播出、农村广播电视覆盖、农村有线电视等指标,统一调整为对农节目播出、乡村广播电视覆盖、乡村有线电视等。四是根据政府会计制度等改革的要求,调整财务、经营相关报表,按照新会计制度关于资产折旧的要求,增加固定资产折旧指标,补充网络视听节目的制作投资额、销售额以及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投资额等指标,并对创收收入进行细分。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制度》,准确把握《制度》要求,着力推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三、积极推进统计工作全覆盖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制度》的新精神、新内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深入企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基地)等介绍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政策和统计工作要求。要加强对统计人员培训,做好对所辖区域、所辖单位的统计报表填报、报告编制、指标解释等宣贯工作。要依据《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认真抓好统计工作“全覆盖”,将各类广播电视、网络视听机构和产业活动单位,特别是《制度》明确纳入统计范围的持证及备案网络视听机构、重点新媒体机构以及各级各类部门、单位设立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等,纳入行业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做到应统尽统,不缺不漏。
四、切实保障统计数据高质量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要文件精神,全面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坚决杜绝数据作假、信息造假。要做好所辖区域、所辖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广播电视统计数据逐级汇总审核上报的工作制度。各级填报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主动提供真实情况,避免漏报、虚报和瞒报,切实承担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各级汇总单位要强化报表数据审核,对每一项指标都要分区域、分单位认真进行比对和核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五、不断提升统计服务上台阶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统计数据分析,提升统计服务能力,为广播电视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提供支持。统计分析既要充分反映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事业发展情况,也要科学反映产业发展现状,尤其要抓好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园区基地等具有广播电视产业发展特点的数据分析,以及网络视听等对广播电视行业发展具有引领性带动作用的新增长点分析。要通过统计分析,研判广播电视发展趋势和规律,引导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
《制度》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指标解释、填报口径等问题,请与广电总局规划财务司联系,电话:010-86098730、86092181。
附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pdf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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