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2001年10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2001年10月9日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到企业住所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和在中国成立的外国商会不得在中国从事职业介绍服务。
(一)为中外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居民家庭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二)提供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三)收集和发布劳动力市场信息;
(四)举办职业招聘洽谈会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六)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聘用中方雇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设立申请书;
(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拟任专职工作人员的简历和职业资格证明;
(四)住所使用证明;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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