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2011年9月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公布 根据202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
暂行办法
(2011年9月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公布 根据202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应当每年核验一次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核验待遇享受资格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互联网自助办理,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
用人单位招用未依法办理就业证件或者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的外国人的,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处理。
附件: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
附件:
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中国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其编制规则为:
一、外国人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2017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办理中国社会保险登记,其社会保障号码由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上述有效证件号码组成,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和有效证件号码之间预留一位。其表现形式为:
XXX X XXXXXXXXXXXXXX
(国家或地区代码) (预留位) (有效证件号码)
1.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按“GB/T 2659.1-2022”世界各国和地区及其行政区划名称代码的第1部分国家和地区代码规定的3位英文字母表示,如德国为DEU,丹麦DNK。遇国际标准升级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确定代码升级时间。
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与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2017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码中第1-3位的国家或地区代码一致(也为三位)。
2.预留位1位,默认情况为0,在特殊情况时,可填写数字为1至9。
3.编制使用外国人有效护照号码,应包含全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不包括其中的“.”、“-”等特殊字符。编制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2017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码,为该证件号码中第4-15位号码。
(1)以在我国某用人单位工作的持护照号G01234—56的德籍人员为例,其社会保障号码为:DEU0G0123456
国家或地区代码 预留位 有效护照号码
DEU 0 G0123456
(2)以在我国某用人单位工作的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DNK324578912056的丹麦籍人员为例,其社会保障号码为:DNK0324578912056
国家或地区代码 预留位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
DNK 0 324578912056
4.数据库对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预留18位长度(其中有效护照号码最多为14位)。编制号码不足18位的,不需要补足位数。
二、外国人持2023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办理中国社会保险登记,其社会保障号码为2023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码(18位)。
三、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在中国唯一且终身不变。其证件号码发生改变时,以初次参保登记时的社会保障号码作为唯一标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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