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
(1997年8月8日劳动部令第9号公布 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
(1997年8月8日劳动部令第9号公布 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执行国家办学标准、工作条例及管理制度情况;
(三)基础设施、办学条件、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
(四)教师上岗资格、职业道德和相关待遇;
(五)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情况;
(六)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和毕业生就业服务情况;
(七)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任务和开展其他培训情况。
国家级督导评估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二)对国家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国务院部委直属学校督导评估;
(三)指导地方督导评估工作;
(四)组织培训督导评估人员;
(五)总结推广督导评估工作经验,开展工作研究。
省级督导评估机构的职责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技工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有关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四)有五年以上从事职业培训或技工学校管理工作经历;
(五)身体健康。
(一)列席被督导评估单位的有关会议;
(二)要求被督导评估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并汇报工作;
(三)对被督导评估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四)到用人单位听取对技工学校毕业生的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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