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
《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
(2014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7号公布 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高等学校使用董事会、校务委员会等名称建立的相关机构适用本规程。
(一)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二)扩大决策民主,保障与学校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能够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
(三)争取社会支持,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高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四)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社会对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社会责任意识。
(一)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二)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三)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四)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五)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各方面代表在理事会所占的比例应当相对均衡,有利于理事会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职务理事由相关部门或者理事单位委派;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由学校指定机构推荐或者相关组织推选。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理事。
根据理事会组成规模及履行职能的需要和学校实际,可以设立常务理事、名誉理事等。
理事会可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可以由学校提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产生。
理事、名誉理事不得以参加理事会及相关活动,获得薪酬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不得借职务便利获得不当利益。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高等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理事会正常开展活动。
理事会章程经理事会全体会议批准后生效。
理事会应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社会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
高等职业学校可以参照本章程组建理事会,并可以按照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行业企业代表在理事会的地位与作用。
民办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组建并履行职责,不适用本规程;但可参照本规程,适当扩大理事会组成人员的代表性。
Reproduced from the MOE Rules Library. Departmental rules are made under the authority of the Legislation Law and rank below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Where this electronic text differs from the officially published text, the official text gover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