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废止)
(2019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2019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Chapter 1总则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Chapter 2资质认可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
(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
(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
(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有与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环境,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不少于八百万元;
(三)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加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能,以及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两年以上;
(五)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六)主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
(七)符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通用要求等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文件化管理体系;
(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设立(含控股、参股)的企业法人。
申请材料清单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需要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资质证书的式样和编号规则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书面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资质认可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一)法人资格终止;
(二)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三)自行申请注销;
(四)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资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注销后无资质承继单位的,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对注销前作出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结果继续负责。
Chapter 3技术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报告为依据,作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其决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当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项目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提出的事故预防、隐患整改意见,应当及时落实。
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对审批对象免费。
(一)违反法规标准的规定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二)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过期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三)超出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四)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六)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七)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的;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十)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
(十一)不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监督抽查的。
本办法所称虚假报告,是指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报告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
Chapter 4监督检查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对资质认可机关开展资质认可等工作情况实施综合评估,发现涉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认可等问题的,可以采取约谈、通报,撤销其资质认可决定,以及暂停其资质认可权等措施。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事跨区域技术服务的,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其资质有效性、认可范围等信息,并对其技术服务实施抽查。
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吊销、撤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决定。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等决定,决定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准入障碍。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资质认可机关吊销其相应资质,向社会公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以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Chapter 6附则
附件1: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与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附件2:安全评价机构信息公开表(样式)
附件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信息公开表(样式)
附件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样式)
附件1: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与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 业务范围 | 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 |
|---|---|---|
| 煤炭开采业 | 安全、机械、电气、采矿、通风、矿建、地质各1名及以上。 | |
| 金属、非金属矿及 其他矿采选业 | 安全、机械、电气、采矿、通风、地质、水工结构各1名及以上。 | |
| 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安全、机械、电气、采油、储运各1名及以上。 | |
| 陆上油气管道运输业 | 油气储运2名及以上,设备、仪表、电气、防腐、安全各1名及以上。 | |
| 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 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 | 化工工艺、化工机械、电气、安全各2名及以上,自动化1名及以上。 | |
| 烟花爆竹制造业 | 火炸药(爆炸技术)、机械、电气、安全各1名及以上。 | |
| 金属冶炼 | 安全、机械、电气、冶金、有色金属各1名及以上。 |
备注:1.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与学科基础专业对照表另行制定。
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以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目录为准。
附件2:
安全评价机构信息公开表
(样式)
| 机构名称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
| 办公地址 | 邮政编码 | ||||||||||||
| 机构信息公开网址 | 法定代表人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专职技术负责人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
| 资质证书编号 | 发证日期 | ||||||||||||
| 资质证书批准部门 | 有效日期 | ||||||||||||
| 业务范围 | |||||||||||||
| 本机构的安全评价师 | |||||||||||||
| 姓 名 | 专 业 | 证书号码 | 姓 名 | 专 业 | 证书号码 | ||||||||
| 机构违法受处罚信息(初次申请不填写) | |||||||||||||
| 违法事实 | 处罚决定 | 处罚时间 | 执法机关 | ||||||||||
附件3: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信息公开表
(样式)
| 机构名称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
| 实验室地址 | 邮政编码 | |||||||||||
| 机构信息公开网址 | 法定代表人 | |||||||||||
| 机构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主持检测检验工作负责人 | 技术负责人 | |||||||||||
| 资质证书编号 | 发证日期 | |||||||||||
| 资质证书批准部门 | 有效日期 | |||||||||||
| 批准的业务范围 | ||||||||||||
| 序号 | 被检对象 | 项目/参数 | 依据标准 编号及名称 | 限制范围 | 说明 | |||||||
| 序号 | 名称 | |||||||||||
| 批准的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领域 | ||||||||||||
| 序号 | 姓名 | 授权签字领域 | ||||||||||
| 机构违法受处罚信息(初次申请不填写) | ||||||||||||
| 违法事实 | 处罚决定 | 处罚时间 | 执法机关 | |||||||||
附件4: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
(样式)
:
我单位承接了 □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项目,拟于近期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现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告知如下。
| 机构名称 | ||||||||||||
|---|---|---|---|---|---|---|---|---|---|---|---|---|
| 机构资质证书编号 | 机构信息公开网址 | |||||||||||
| 办公地址 | 邮政编码 |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项目名称 | ||||||||||||
| 项目地址 | ||||||||||||
| 项目所属行业 | ||||||||||||
| 项目组长 | 联系电话 | |||||||||||
| 技术服务期限 | ||||||||||||
| 计划现场勘验(检测检验)时间 | ||||||||||||
| 项目组成员、专业及工作任务(安全评价机构填写) | ||||||||||||
| 姓 名 | 专 业 | 工作任务 | ||||||||||
| 现场检测检验人员(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填写) | ||||||||||||
| 姓 名 | 检测检验项目 | |||||||||||
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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