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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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13号)要求,北京市等25个地区坚持“示范引领,提质扩面,以用促建,创新监管”原则,认真开展示范试点工作,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以下简称“体系建设”)成果运用,开展差异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自主管控风险、治理隐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截至2017年底,各示范试点地区共注册入网企业152万家,出台制度办法170余项,制定查报标准1200余个,自查自改隐患超过1000万条,其中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1.4万条,各项指标较2016年有较大幅度提升,有力加强了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但体系建设中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地区没有把体系建设作为开展差异化监管执法、提升监管效能的抓手,没有把体系建设与推进监管方式创新有效结合起来;二是有的地区标准清单编制质量不高,制度建设、评估考核、培训宣传等工作还没有有效开展起来,体系运转还不够顺畅;三是有的地区工作进展缓慢或原地踏步,督促企业真查真改真报、自主排查治理隐患,特别是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水平还不高。
为进一步提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创建质量,发挥辐射带动作用,2018年继续在北京、河北、辽宁、湖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等9个省(区、市),北京房山区、河北秦皇岛市、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吉林长春市、黑龙江哈尔滨市、福建泉州市、山东东营市、广东珠海市、广西柳州市、陕西咸阳市、新疆乌鲁木齐市、江苏江阴市、浙江嘉兴市和德清县等14个市(县、区)继续深化示范试点工作。各示范试点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2018〕1号)推动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的总体部署,把狠抓体系建设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更加注重强化基础、源头防范,更加注重绩效考核、监管执法,更加注重体系运行、闭环管理,进一步推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迈上新水平。
一、准确把握体系建设工作思路,切实发挥体系建设在安全监管实践中的作用
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形成体系化管理,促进安全监管工作精准化和科学化,而不只是建立一套信息系统报送隐患。体系建设要通过制定清单,指导企业识别风险、排查治理隐患,监管部门按照设定的绩效考核指标进行分析研判,分级分类,有针对性地制订监管执法计划,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各示范试点地区推动体系建设要持续在“四个加强”上下功夫,即:加强激励约束机制建设,提高企业全员自主排查隐患的积极性,督促企业落实“一企一清单”;加强风险辨识管控,提升源头隐患排查治理水平;加强运用“互联网+”手段,不断提高监管执法信息化水平;加强绩效考核评估,实施差异化执法,推动监管方式创新。
二、开展差异化监管执法,大力推进依法治理
各示范试点地区要结合企业行业类别、风险大小等因素,量化绩效考核指标,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自查自改自报情况进行动态评级,并将评级结果作为开展分类分级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按照《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将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企业纳入重点检查单位范围,提高检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实行差异化监管、精准化执法,推动“好”的企业自主管理,对“差”的企业重点监管,将安全生产责任有效落实给企业,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
各示范试点地区要紧密结合相关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等标准规范,组织制定行业排查标准,督促企业针对危险场所、工艺、设备、物品和岗位,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清单,逐级落实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责任,实行隐患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
三、完善配套制度办法,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各示范试点地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保障措施。要制定好实施方案,健全企业自查自改自报与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体系建设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要加大政策引导力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支持体系建设。推进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差别费率,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与浮动费率挂钩;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设,将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作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将体系建设作为衡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质量的重要指标,严格考核,严格把关。通过制定实施企业自查自改自报隐患的正向激励措施,对记录、报送隐患弄虚作假,不主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管控的企业,严格依法查处。
四、开展宣传培训交流,加强基础工作支撑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继续组织示范试点地区开展互查互学,组织专题研讨交流,研究解决普遍性问题,推动示范试点成效不断深化。结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国际劳工组织开展的企业可持续发展合作(SCORE)项目,及时总结浙江湖州、北京房山等地区SCORE项目与体系建设相结合的试点经验,提高示范试点地区体系创建水平。同时,通过政府网站体系建设专栏和微信群,共享示范清单和经验做法,促进各地区共同提高。
各示范试点地区要着力抓好培训和宣传工作,通过专题培训、举办现场会、建立微信群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基层监管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的理念认识,推动体系建设落地生根。
五、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强化提质增效
各示范试点地区要大力推进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先行先试,通过树企业标杆、抓区域示范,发挥以点带面的引领作用。要积极探索体系建设对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革创新监管机制的好经验、好做法,强化成果运用,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建设模式,不断提升建设水平,推动安全监管方式创新。工作开展不到位、示范试点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将取消示范试点。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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