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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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当前,大量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复工,全国各地区陆续进入汛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营造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良好安全环境,现就切实做好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监管是应急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确保稳定的政治自觉。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暨尾矿库治理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按照《2018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层层分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单位,不等不靠认真抓好落实。要精准研判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清醒认识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专题研究部署针对性强的工作措施。各级各单位负责人要到岗到位、查哨查铺,深入一线加强督促检查,确保部署到位、措施得力、工作落实,有效防控各类风险和事故隐患,扎实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二、严格标准,依法依规复产复工
各地区要指导督促复产复工非煤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6〕25号)要求,做好复产复工前的各项自查自改工作,组织开展复产复工检查验收,认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复产复工报告,说明复产复工时间、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并提供企业复产复工检查验收情况等材料。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摸清底数,制定复产复工验收工作计划,按规定和程序组织验收。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标准,从严把关,对存在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的,要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做到合格一个,复产复工一个。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复产复工行为,对存在违规提供火工品、违规供电等行为,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严肃问责。要强化对复产复工矿山企业的抽查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停产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突出重点,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春夏之交是地下矿山中毒窒息和火灾、露天矿山边坡垮塌事故的高发期,也是防范汛期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关键期。各地区要督促各类地下矿山安装主要通风机并按规定开启,按照设计设置通风构筑物、安装局部通风机和有关监测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要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按规定配备使用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要编制中毒窒息和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要督促各类露天矿山切实落实边坡稳定性观测、设立警示标识、车辆运输安全、设备维护保养等关键防范措施;高度200米以上的高陡边坡,必须确保在线监测系统稳定可靠运行;边坡出现险情和暴雨、洪水、台风等极端恶劣天气时,要坚决停产撤人。要督促尾矿库企业严格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汛期前必须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要强化应急保障,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四、多措并举,强化安全监管工作
各地区要紧紧抓住机构改革的契机,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核准、超层越界开采、无证非法开采、淘汰落后产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尾矿库监管、特种设备、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等方面的责任。要组织开展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地下矿山通风系统和动火作业管理、煤系矿山事故隐患治理、尾矿库“头顶库”和地下矿山采空区隐患治理、淘汰落后工艺装备等专项整治工作。要紧盯可能酿成重特大事故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检查频次和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的精准度和有效性。要加强应急管理,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值班值守、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发生事故或遇有重要紧急情况,要立即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妥善应对,确保一旦发生险情能够迅速启动响应、科学有效处置。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于5月至8月组织开展非煤矿山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专项督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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