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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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委〔20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2月26日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一)30日内发生2起的;
(二)6个月内发生3起的;
(三)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重大事故的;
(五)重大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6个月内发生3起较大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较大事故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的;
(四)国务院安委会督办的较大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五)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一)国务院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由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三)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提出建议,报本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启动约谈程序。
被约谈方为市(州)人民政府的,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等接受约谈。视情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约谈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省级安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地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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