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景有煤矿“11·2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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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景有煤矿“11.2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6〕1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11月29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景有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截至12月2日,已造成21人遇难、1人被困,事故抢险救援正在紧张进行。
该矿属七台河市茄子河区管辖,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为资源整合拟保留矿井。经初步分析,该矿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一是该矿采矿许可证于2016年8月24日过期,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4年11月3日过期,被黑龙江煤矿安监局于2016年9月5日依法注销;二是没有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三是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入井作业。事故原因有待进一步调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红线意识。进入四季度以来,部分地区接连发生多起煤矿较大以上事故,教训十分深刻,暴露出来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等问题非常突出,在一些地区和一些煤矿企业大量存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清醒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警钟长鸣,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八查”取得实效。各地区要认真落实11月27日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11月25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全国煤矿事故警示教育视频会议精神,切实抓好以“八查”(查超层越界、查复产复工验收、查淘汰退出、查“六大系统”、查采煤工艺和方法、查超能力和超强度生产、查通风系统、查安全生产投入)为主要内容的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各省级有关部门和省级煤矿安监局配合,成立机构、配足力量、精心安排,将动员部署、责任、监督检查等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落实到煤矿;按照职责分工,省以下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直接监管煤矿包括停产停工煤矿,进行全面、彻底、细致的大排查;驻地煤矿安监机构要集中力量加强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共性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坚持源头治理,坚决淘汰退出落后产能。各地区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有关要求,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特别是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全部淘汰退出,确保落后产能真去真退。资源整合主体必须具备相关技术管理能力和安全业绩,对于保留技改矿井要按照“三同时”手续审批,严防借技改为名违法生产。
四、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产煤地区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定期沟通、联合执法和通报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要立即针对煤矿超层越界开展专项联合行动。要完善执法方式,采取突击检查、夜间抽查、暗访暗查等多种手段,严厉打击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照超期仍组织生产等“五假五超”行为。
五、加强监管监察,严把复产验收关。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停产停工煤矿的严密监管。对长期停产停工煤矿,重点检查是否落实停产措施、是否明停暗开;对建设煤矿,重点检查手续、资质和是否有边建设边生产行为;对于生产矿井,重点查重大灾害治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等,严防长期停产停工的煤矿以灾害防治或隐患排查整改等名义擅自复产复工。要坚持“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不得违规委托下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代替签字验收。
请将本通报精神迅速传达至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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