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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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领域
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油安办各分部,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6年5月27日
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
为推动各地区及非煤矿山企业强化风险管控,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设
(一)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方法,明确非煤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推动构建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
(二)确定每一座非煤矿山及矿山内部各生产区域、岗位的安全风险级别,建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数据库,分类制定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三)完善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制度,在非煤矿山企业推行安全操作“明白卡”。
(四)针对非煤矿山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环节,强制推行6项重大风险防控措施:
1.单班井下作业人数50人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在2016年12月底前将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纳入到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
2.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在2016年12月底前安装在线地压监测系统。
3.乘载人数30人及以上的提升罐笼,必须将每半年一次的钢丝绳检验报告(平衡用钢丝绳和摩擦式提升机的提升用钢丝绳除外)和每年一次的提升系统检测报告报送安全监管部门。
4.所有地下矿山必须于2016年7月底前配齐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5.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于2016年12月底前配备超前探放水设备。
6.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三等及以上等级的尾矿库,必须进行在线监测,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
二、全面提升安全技术装备水平
(一)制定公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第三批淘汰落后、第二批推广先进设备及工艺目录。
(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在限期内淘汰落后设备及工艺。
(三)研究推进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化建设的意见,推动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不断提高机械化水平。
三、严厉惩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一)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都要开展1次集中执法媒体曝光行动,严厉打击非煤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在地方主流媒体公开曝光。
(二)广泛开展按风险等级检查和“双随机”检查及暗查暗访相结合的安全检查执法工作,保持非煤矿山领域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
四、严格安全生产源头治理
(一)推动各地区全面制定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标准, 不符合国家或本地区规定的最小开采规模标准的矿山一律不予安全许可。
(二)制定完善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落实闭库后尾矿库的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管理。
(三)推动地方政府将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升级纳入“十三五”转方式调结构总体方案。推动各地区按照“淘汰关闭一批、改造提升一批、整合做大一批”的原则,整治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
(四)研究制定有关油页岩、页岩气开采等非煤矿山领域新业态的安全生产标准,对于没有相关标准的建设项目暂时不予许可。
(五)健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重大设计变更、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控标准体系。
五、开展保护生命重点工程建设
(一)推动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治理工程。
(二)推动开展尾矿库“头顶库”重大隐患治理工程。
通过政策引导,建立一批采空区和“头顶库”治理试点工程,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利用2-3年时间完成两项重大隐患治理。
六、切实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一)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完善各类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高风险岗位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根据透水、火灾、坠罐、冒顶片帮、中毒窒息等各类事故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和应急培训,强化现场应急处置和初次救援,杜绝盲目施救。
(三)推动各地区根据实际,在矿山集中的地区组建机动性强、专业力量匹配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健全地企联动、协调有效的救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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