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在道路客运行业深入开展驾驶员安全承诺和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二〔2015〕57号Issued May 2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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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关于在道路客运行业深入开展驾驶员

安全承诺和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二〔201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

为进一步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驾驶员安全意识和职业责任感,自觉把保护乘客生命安全作为企业和驾驶员的最高职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决定以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制度为载体,在全国道路客运行业深入开展驾驶员安全承诺和安全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道路客运驾驶员安全承诺和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驾驶员是道路客运安全的关键因素,其驾驶行为直接关系乘客生命安全。自2011年交通运输部在全国推行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制度以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客运企业积极贯彻落实,在提高安全水平和道路客运服务质量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从近年来重特大道路客运事故来看,驾驶员超速、超员和疲劳驾驶等非法违法行为仍然是导致交通事故最主要的原因,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仍有待进一步提高,为此,决定以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制度为基础,深入开展道路客运驾驶员安全承诺和安全教育工作。各地要将安全承诺和安全教育作为督促驾驶员自觉遵章守法安全驾驶的重要载体,作为强化驾驶员职业责任感和神圣感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乘客监督作用,营造人人关注、人人参与的良好环境,促进全体交通参与者更加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形成安全文明出行的道德规范和良好风尚。

二、积极开展道路客运驾驶员安全承诺活动

道路客运车辆发车前,驾驶员要结合贯彻落实安全告知制度,向乘客进行“面对面”的安全承诺,承诺在驾驶过程中做到“五不两确保”:

不超速,严格按照道路限速要求行驶;

不超员,车辆乘员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

不疲劳驾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

不接打手机,在驾驶过程中保持注意力集中;

不关闭动态监控系统,做到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确保乘客系好安全带,全程按要求佩戴使用;

确保乘客生命安全,为旅途平安保驾护航。

以上承诺请大家监督。监督电话:xxxxxxxx。

为了确保安全承诺活动的顺利开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摄制了《道路客运驾驶员安全承诺示范片》。各地要督促道路客运企业按照示范片中的内容和要求,加强对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通过典型示范、考核评比等方式方法,切实增强驾驶员开展安全承诺活动的自觉性,将安全驾驶意识入脑入心,落实到实际行动当中。

三、加强道路客运驾驶员安全教育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驾驶员安全教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摄制了《2014年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警示片》,交通运输部组织编写了《道路运输事故典型案例评析》。各地要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将这些教育资料作为驾驶员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进一步强化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丰富和充实安全教育的内容,提高安全教育活动的质量和效果。要通过安全教育活动,进一步强化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和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提高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细化各部门任务分工,加强相互协调配合, 形成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道路客运企业把驾驶员安全承诺作为预防事故的一项重要措施抓实、抓细、抓好。

(二)加强宣传引导。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将举办道路客运驾驶员集中安全宣誓承诺活动,各地也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5〕7号)和本通知要求,把开展驾驶员安全承诺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加强宣传引导,6月底之前要组织开展辖区声势浩大的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三)加强典型引路。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典型引路,强化示范效应,推动驾驶员安全承诺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对于成效突出的地区、客运企业,特别是安全行车驾驶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将适时进行联合表彰。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把驾驶员安全承诺作为对道路客运企业安全检查的一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联合监督检查,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加强对驾驶员日常管理,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也将适时对各地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各地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三部门政府网站下载相关视频文件和宣传材料。

下载:道路客运驾驶员安全承诺示范片

安全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公 安 部

2015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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