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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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函〔201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4〕10号)要求,结合实际,全面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排查摸底和执法检查,有效遏制了涉氨事故的发生,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排查涉氨制冷企业22835家,主要集中在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制造、仓储等行业。其中,规模以上企业3725家,液氨储量超过10吨的企业1551家。专项治理期间,共责令限期整改企业11894家,停产停业整改2381家,关闭1673家。排查出涉氨制冷企业在人员较多生产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或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等重大事故隐患4122处,已完成整改3836处,涉及未完成整改的208家企业已全国通报并要求相关地区进行挂牌督办。
二、各地区的主要做法
(一)狠抓建章立制,规范现场管理。江西省制定了《江西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保障十六条规定》,贵州省制定了《贵州省工贸行业使用氨制冷系统企业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制定了《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涉氨重大危险源全部实现压力液位温度在线监测和远程数据监控,液氨场所配备视频监控、泄漏报警和喷淋装置,监控报警和事故风机联动。
(二)创新监管方式,督促隐患整改。福建省开发运行了涉氨制冷企业台账管理信息系统,为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及企业报送自查自改工作情况提供支持。天津市结合工贸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对涉氨制冷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上海市将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纳入企业安全信用档案,加强社会监督。浙江省将涉氨制冷企业纳入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范畴,推行专项整治网格化管理,并依托专业服务机构和专家队伍帮助重点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实现“一厂查隐患、多厂受教育,一厂抓整改、多厂学经验”。
(三)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山东、江苏、重庆、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等省(区、市)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农业、商务、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形成了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有力推动了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四)加强教育培训,拓展宣教方式。河北省组织专家编写了《液氨从业人员安全常识》,印制两万多册免费发放到所有涉氨企业。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网站开设了“液氨专项治理”专栏,提供有关文件、标准规范、事故案例等免费下载服务。重庆市在重庆电视台科教频道播出《涉氨企业回头看》、《全覆盖诊断液氨隐患》等16集专题片。湖南省采用编发短信和印发《告全体冷冻企业用户书》等形式广泛宣传液氨使用安全知识。
(五)开展试点示范,加强科技创新。北京市以西郊冷冻厂等企业为试点,研究开发出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氨系统泄漏智能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使用红外热像和X射线数字成像对氨制冷管道进行不停机检测,解决了发生氨泄漏事故处置不到位和运行管道检测难度大等问题,大大提升了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安全基础薄弱。多数涉氨制冷企业建设年代较早,规模小,未经正规设计,存在布局规划不合理、周边安全距离不足等问题,加之安全投入不足,生产工艺落后,生产装置和设备陈旧老化,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或缺失。
(二)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部分企业没有按照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存在被动应付检查、走过场的现象。二是部分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对重大危险源辨识、管理不到位。三是部分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对液氨危害性认识不足,特种作业人员存在无证上岗现象。四是部分企业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存在包装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堵塞、制冷机房未设置防爆和防泄漏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未定期检测等隐患。五是部分企业应急管理不到位,缺乏氨泄漏应急处置方案,未开展应急演练,未配备空气呼吸器等防护用品和急救药品。
(三)安全监管执法不严格。部分地区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没有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当停业整顿和关停的企业,态度不坚决,执法不到位。
(四)基层安全监管力量薄弱。一是基层安全监管专业技术力量不足,难以保证专项治理工作质量。二是部分基层安全监管人员业务能力不足,不熟悉有关液氨制冷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在监督检查时难以发现企业存在的隐患,不能判断企业隐患整改是否到位。三是部分地区未明确涉及专项治理的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农业、商务、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监管职责,监管部门间联动不足,未形成监管合力。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各地区要继续深化专项治理工作,对未完成隐患整改的企业,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停产整顿的企业完成整改后,必须经属地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有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适时组织抽查,确保整改验收到位。
(二)突出专项治理工作重点。一是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保持通畅、疏散标识清晰、应急照明有效。二是制冷机房贮氨器及快速冻结装置出口处上方必须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与事故风机开启联动。三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四是制定完善氨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防护装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有关安全监管人员开展涉氨制冷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涉氨制冷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专题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企业安全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涉氨制冷企业要开展各种形式的液氨使用安全教育培训,实现全员参与,做好培训记录,并妥善保存。
(四)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各地区要将涉氨制冷企业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采取暗查暗访、交叉检查、联合执法等方式,督促落实有关部门行业管理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隐患整改、安全培训等不到位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曝光,列入安全生产诚信企业“黑名单”,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督查、暗查,对各地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在今后督查、暗查等工作中发现有企业仍然存在作业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等重大事故隐患的,将加大对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同时对有关监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监管责任。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区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推进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未完成专项治理工作的企业,不得通过达标评审。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淘汰落后工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相结合,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一步增强企业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实现本质安全。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5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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