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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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
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统计〔201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 年 5 月 5 日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统计司负责每季度汇总、整理和审核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并拟定信息发布内容。
办公厅负责对拟发布信息的审核,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同志审定;同时将信息向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和地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通报,作为严格限制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人事司(宣教办)负责联系有关媒体单位对外发布和信息发布后社会舆论的采集分析。
(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公示期一般为1年。
(二)公示期满前,由责任企业向省级安全监管、煤矿安监部门提出核销申请并附相关整改材料,由省级安全监管、煤矿安监部门负责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和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统计司。
(三)统计司汇总核审后,提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告信息公示解除情况,将审议通过的企业信息予以移除,并向媒体通报。
(五)被公示企业未按要求改正,或屡查屡犯的,由相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并延长公示期。
附件: _年_季度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表
_年_季度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表
附件
年 季度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表
单位(盖章): 日期:
序号 企业(单位)名称 所在地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查出时间 备注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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