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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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 年 4 月 14 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一)坚持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强化社会责任,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四)坚持优质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落实行业自律的要求;
(六)坚持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承担保密义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责任制,明确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等人员的责任。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前,技术服务机构应组织开展合同评审,合同评审记录应按要求归档保存。合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服务单位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及标准要求;
(二)本机构是否具有承担此项技术服务的能力,其资质条件、人员专业能力、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检测方法及标准物质、技术服务期限等是否满足检测、评价要求;
(三)技术服务报价是否符合有关收费规定或标准。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
(二)所有参与本项目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格证书和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一)现场调查内容和过程依据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实施;
(二)使用受控的记录表格实时记录,记录信息应全面、完整、填写规范,并经被服务单位陪同人员签字确认;
(三)现场调查人员应包括相关行业工程技术人员;
(四)在被服务单位显著标志物位置前拍照(摄影)留证并归档保存。
(一)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
(二)国家(或国外)已颁布职业接触限值的;
(三)国家已颁布相关职业卫生检测标准方法的;
(四)其他可能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一)职业接触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有害物质的采样,应优先采用个体长时间采样(采样介质为液体的除外);采用定点、短时间采样方法采样的,应在有害物质不同浓度的时段分别进行采样,不得将在同一时段平行采集的样品记录为不同时段的采集样品;
(二)对于成分不明的粉尘或含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应进行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确定粉尘性质;
(三)对成分不明的有机物应进行成分分析,确定毒理性质;
(四)如实记录现场采样时的工况条件;
(五)原始记录不得随意涂改,需要对某个数据更正时,应按要求进行划改;
(六)现场采样原始记录应实时填写,并经被检测单位陪同人签字确认。原始记录需要誊写的,原件不得销毁,须与誊写件一并保存;
(七)现场采样应绘制采样点设置示意图,并经采样人、复核人及被检测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八)在现场采样点进行拍照或摄影留证。
(一)样品运输过程中应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避免污染、损失和丢失;
(二)样品接收、流转各环节均应受控;样品交接记录、样品标签及包装应完整。样品有异常或处于损坏状态,应如实记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必要时重新采样;
(三)对于不稳定的样品,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妥善保存,样品应在有效保存期限内完成测定。
(一)检测方法选用准确;
(二)实验环境、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满足检测要求;
(三)标准物质、标准溶液及化学试剂、试验用水等应满足检测方法要求,使用、配制、标识和记录应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四)检测过程中的各种记录信息应全面、清晰、完整,按照要求书写、审核、签字;
(五)应按要求对检测数据进行处理,数据转换过程应有记录,不得随意剔除有关数据,人为干预检测结果。当出现可疑数据需舍弃时,应分析原因并说明理由。
(一)对未作检测或未作评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说明理由,并将其可能对劳动者产生的健康影响告知用人单位。
(二)对于标注致癌性标识、(敏)标识、(皮)标识的化学物质,应重点提示用人单位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以有效地减少或消除接触,尽可能保持最低接触水平。
(三)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劳动者(包括劳务派遣用工、外协<外包>用工)均应纳入评价范围。
(四)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时,检测工作必须由本机构完成。需要委托检测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五)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时,应按有关规范要求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测,评价其防护效果。
(一)在对所收集资料进行研读与初步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按规范要求编制评价方案并对其进行技术审核。评价方案应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指定审核人)审核并签字。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编制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应全面完整、用语规范、表述简洁,报告格式应统一规范,报告有关资料性附件应详实、准确。
(三)应制定评价报告审核程序文件,明确报告审核的职责与分工、程序与内容,并按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价报告实施审核。
评价报告审核实行分级审核制度,至少包括非项目组成员审核、技术审核(由技术负责人或指定审核人实施)和出版前校核。必要时,质量监督员应对评价报告实施质量监督审核。
评价报告审核所使用的记录表格应当受控,审核记录应按要求填写、签字及确认,所有审核记录和修改痕迹应保留。
(四)评价报告应有唯一性标识,并按要求打印和签发。
(五)评价报告及原始资料应完整归档,并按要求保存。
(六)委托单位对评价报告持有异议的,技术服务机构应认真了解委托单位申述的理由,做好记录,及时对评价报告进行分析和复查,并做好分析和复查记录。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评价检测除外)除列出检测结果外,应按照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汇总检测结果,并给出是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的结论,分析超标主要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建议。检测报告内容应完整、规范、信息全面,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标题(例如“××××检测报告”或“××××检测与分析报告”);
2.受检机构的名称和地址,进行检测的地点;
3.检测报告应有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识别该页是属于检测报告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测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检测报告硬拷贝应有页码和总页数);
4.所用标准或方法的标识;
5.检测类别;
6.检测样品的描述、状态和唯一性标识;
7.采样日期、样品接收日期和检测日期;
8.检测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的名称及唯一性标识;
9.检测结果和建议,结果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10.检测人员、复/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等效的标识;
11.必要时,结果仅与被检测样品有关的声明;
12.未经检测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检测报告的声明。
(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章节、内容组成以及报告书格式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一)技术服务委托文件(合同、协议或委托书);
(二)合同评审记录;
(三)评价、检测的方案、计划及审核记录;
(四)相关原始记录(现场调查记录、采样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及原始谱图等);
(五)技术服务过程影像资料;
(六)技术服务所需的技术资料(设计文件、类比检测资料等);
(七)技术报告及审核记录;
(八)其他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的记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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