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保护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人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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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保护
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人意见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3〕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为了保护安全生产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并严肃处理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行为,我局制定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保护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人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 年 6 月 8 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保护
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人的意见
(一)举报材料由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专门保管;
(二)对举报材料的原件予以封存,需要上报或者批转查处的,应当另行编辑举报信息纸质件,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信息;
(三)需要向举报人核实有关情况的,应当向举报材料原件的封存单位提出申请,由负责保管举报材料的专门人员记录申请人信息后,方可提供举报人的有关信息。
(一)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以及可能导致上述信息泄露的举报内容;
(二)将举报材料私自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者其他无关单位、人员;
(三)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扣压或者销毁举报材料;
(四)私自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五)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时,向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制件;
(六)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时,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公开举报人信息。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人是举报人或者举报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是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的近亲属的;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本人或其近亲属与举报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举报事项公正处理的。
(一)阻拦、压制、恐吓、威胁举报人依法举报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侵犯人身安全的;
(三)非法占有或者损毁财产的;
(四)诋毁、攻击人格、名誉的;
(五)违反规定扣罚工资、奖金或者其他薪酬的;
(六)违反规定解除与之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给予除名处理的;
(七)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故意加重处分的;
(八)指使他人打击报复的;
(九)侵害假想举报人合法权益的;
(十)采取其他手段非法侵害举报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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