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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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安委办〔201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调查、处理信息的公开力度,维护安全生产领域社会公平正义,现就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事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国办发〔2012〕26号文件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作为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八个重点方面之一,充分体现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宗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作为实施政务公开,加强群众监督,回应社会关切,促进责任落实,维护安全生产领域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切实加以推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推进风险预警信息公开,切实提高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风险预警工作,建立和完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快捷高效发布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风险信息尤其是极端天气和可能引发事故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准确地传达到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切实提高企业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提高社会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三、推进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信息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积极主动公开”的要求,把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信息更全面、更及时、更细致地告知社会公众。一是要及时准确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高的事故信息,杜绝不实传言和猜疑传播的空间。二是要及时准确发布政府采取的事故处置举措和抢险救援进展信息,实时掌握社会舆情动向,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疑虑。
四、推进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事故原因,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
一是事故调查组成立后,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应当主动公布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二是事故调查组或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要根据调查进展,及时向社会通报事故情况。三是事故调查报告经有关人民政府或部门批复后,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对依法应当保密但可以作区分处理的事故调查报告,要向社会公布经区分处理后的非涉密内容。四是有关部门要及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五是要加强安全生产舆情引导和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后社会反响的预判工作,做好应对预案,并密切跟踪公开后的舆情,及时发布正面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五、推进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信息公开,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和《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安委办〔2011〕12号),不断完善、规范挂牌事项的办理和信息公开程序,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一是对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跟踪督办的非法违法、瞒报谎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督办通知书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决定实行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上设专栏予以公布。二是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结案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在政府网站专栏中向社会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其中,对于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跟踪督办的事故,还应当将公开相关信息的链接地址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建立链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发布主平台和报刊、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的作用,坚持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和重特大事故快速报道机制,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信息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重视舆情预判和引导,不断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2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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