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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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培训〔201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安全生产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安监总培训〔2011〕53号,以下简称《规划》)精神,创新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安师)工作体制机制,加快注安师培养步伐,充分发挥注安师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就加强注安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注安师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人才工作的重要部署,大力实施“人才强安”战略,推进和完善注安师执业资格制度(以下简称注安师制度),注安师队伍日益壮大,已逐步成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力量和专业服务机构的技术骨干。截至2010年底,全国取得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含安全主任,以下简称助理注安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分别达到14.9万人和40万人。但是,目前注安师工作中仍然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发展不平衡和注安师作用发挥不充分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实践证明,在安全生产领域推行注安师制度,是提高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加强注安师工作,是贯彻《通知》精神,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落实《规划》要求,加强复合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安全生产专业人才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促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对于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安全生产中心工作,加强法制建设,完善考试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发展壮大队伍,规范专业服务,推动自律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注安师作用,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注安师队伍稳步壮大。注安师和助理注安师数量分别达到25万人和50万人,比2010年分别增长70%和25%以上。
——注安师配备比例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注安师执业证上岗率: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达到20%,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达到10%。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服务机构)的专职服务人员持注安师执业证上岗率达到60%。
——注安师队伍素质明显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技术能力不断提升,造就一支恪守诚信、素质过硬、适应安全发展要求的职业化、专业化人才队伍。
——注安师制度进一步完善。注安师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监督管理等制度基本健全,立法工作加快推进,保证注安师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行使权利和享有待遇。
——注安师事务所和行业自律组织规范发展。全国注安师事务所达到300家以上,省级以上行业自律组织逐步建立,总数达到30家以上。
三、充分发挥注安师作用
(三)严格安全生产岗位执业资格准入。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注安师执业证上岗率在现行规定不低于15%的基础上,按每年不少于1%递增;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安师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选派注安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专业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专职服务人员持注安师执业证上岗率在现行规定不低于30%的基础上,按每年不少于6%递增,专业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必须取得注安师执业证。安全培训机构要逐步建立一支具有注安师执业资格的教师队伍。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助理注安师的比例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自行确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注安师执业资格准入。
(四)落实执业职责和权利。企业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论证、设计安全审查、事故调查分析、应急预案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应当选派注安师参加,并保障其行使相应的参与权、检查权、建议权和审核权。专业服务机构接受企业委托选派注安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应当载明服务事项,注安师应当在执业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安全生产管理与技术报告上签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明确需要由注安师签字的报告目录,监督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有效落实注安师执业职责。
(五)建立选用机制。企业聘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优先选用具有注安师和助理注安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聘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逐步将具有注安师执业资格作为必备条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通过公开选拔等方式任用干部时,可根据职位需要,将具有注安师执业资格作为报考附加条件;鼓励和支持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建立注安师和助理注安师人才信息库,为企业选用安全专业人才提供服务。
(六)完善激励保障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相应类别的注安师执业证的,视为其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安师执业证,并符合安全资格准入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可以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领相应类别的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执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明确对于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对于取得助理注安师资格的人员,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企业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相关岗位的职工参加注安师、助理注安师考试和继续教育,并适当提高注安师、助理注安师待遇。
四、加强考试工作
(七)健全考试工作制度。完善注安师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以及助理注安师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区、市)统一命题与组织的制度,修订《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编制注安师考试大纲、组织考试命题和编制助理注安师考试大纲等工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注安师考试管理工作。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协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注安师、助理注安师考试考务等工作。
(八)提高考试工作水平。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适时修订考试大纲,调整考试科目,探索实行分专业考试。按照培考分开原则,规范考前培训。完善考试命题工作规则,建立健全高素质命题专家库,采用网络阅卷技术评阅试卷。严格审查报考人员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加强考试考务检查和监督。
五、加强注册管理
(九)完善注册工作机制。严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注安师、助理注安师注册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注安师注册审批工作,授权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注安师注册初审工作;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安师注册初审、助理注安师注册审批工作;中央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等)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负责本企业注安师注册申请的统一报送工作。
(十)强化注册管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注册管理工作力量,依照政务和事务分开的原则,把注册管理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可以依托所属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科研院所承担注册具体事务;要按照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和其他安全等类别,实施分类注册管理,研究探索将工作业绩考核情况纳入申请注册条件。注册管理机构要严格注册工作程序,建立便捷高效、动态管理、信息共享的网络服务平台,逐步实现注册管理的常态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六、强化继续教育
(十一)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登记、统计制度。要严格落实《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的要求,将其作为有效期满申请延续注册的条件之一。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申请重新注册时,必须提交近3年内接受具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举办的继续教育或者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十二)落实继续教育责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人才培训教育工作总体布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全国注安师继续教育的统筹和指导,制定继续教育大纲,规范继续教育教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有关部门、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中央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等)的注安师管理机构按照大纲要求,对所管理的注安师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原则上由取得二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承担;中央企业所属培训机构具备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条件的,经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注安师管理机构备案,可承担本企业注安师继续教育。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助理注安师继续教育工作。
(十三)提升继续教育质量。承担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要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别注安师的需求,优化教育内容,把安全生产职业道德和安全生产新理论、新法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作为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要改进方式方法,采取研讨、案例分析、技术考察等形式进行教学,推进信息化、网络化教学,不断增强继续教育的吸引力和实效性。
七、加强监督管理
(十四)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对全国注安师、助理注安师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和指导,对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执行注安师制度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省级及以下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安师、助理注安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和指导,对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执行注安师制度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十五)增强监督管理实效。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手段,督促企业按规定配备使用注安师或者助理注安师;利用资质审批和检查等手段,严格监督专业服务机构按规定配备使用注安师。对于未按规定配备使用注安师、助理注安师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监督和指导企业达到规定要求;对于取得资质后不再按规定配备使用注安师的专业服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要健全注安师、助理注安师执业准入与退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工作制度;规范执业档案管理,将执业档案作为对注安师、助理注安师考核评价的基本依据。
八、推进注安师事务所和协会建设
(十六)积极培育注安师事务所。注安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接受企业或者有关单位委托,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机构。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安全咨询、安全事务代理、安全生产托管、安全评估、安全审计等。设立事务所,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章程和8名以上具有与从事业务相应专业能力的注安师,设立人要具有注安师执业资格且从事5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其他设立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指导和支持注安师规范设立事务所,加强对事务所执业监督管理。事务所应当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主动接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目前已设立的事务所,其相关条件未达到本意见要求的,要于2012年底前达到要求。
(十七)引导建立注安师协会。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根据注安师行业发展需要,引导注安师成立注安师协会,为注安师搭建服务、交流、自律、维权的平台;要充分发挥注安师协会在参谋咨询、执业交流、维护会员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建立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执业准则体系和职业道德准则体系,不断提高注安师执业质量和诚信水平。注安师协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依法依章程加强协会建设、指导业务发展、规范执业行为、维护注安师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行业自律管理能力。
九、加强对注安师工作的领导
(十八)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实施注安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评价安全专业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注安师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注安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工作职能;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加强注安师工作的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十九)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发展要求的注安师、助理注安师培养教育、考核评价、选拔任用、流动配置、激励约束等工作制度,激发注安师和助理注安师创造活力,推动安全专业人才发展;要结合安全科学与工程学科建设的需要,开展安全工程专业标准与注安师执业资格标准衔接的研究,加强与国(境)外在注安师相关制度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探讨国际互认机制,推动注安师走向国际化。
(二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做好注安师考试、注册、继续教育、监督管理等工作的同时,要紧紧围绕用好用活人才抓好注安师和助理注安师的培养、吸引和使用,促进注安师、助理注安师队伍又好又快发展,培养和造就适应安全生产事业发展需要的职业化、专业化人才。
(二十一)选树典型,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注安师制度创新发展、执业服务、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加深全社会对注安师、助理注安师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理解、支持、尊重注安师和助理注安师的氛围,为注安师和助理注安师干事创业创造良好环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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