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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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
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严肃查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瞒报、谎报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一)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负总责,并对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举报人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有关事故情况,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或者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严禁将举报人的有关信息和举报事项透露给被举报人或者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单位以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
(一)对实名举报的,立即组织查证。查证结束后,及时将查证及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二)对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查证。有具体的事故单位和伤亡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线索的,立即组织查证;
(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不属实的,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依法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查证瞒报、谎报事故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查证。
瞒报、谎报事故涉嫌犯罪的,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200万元的罚款;
(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矿长、厂长、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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