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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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
督导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11〕76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 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
督导制度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有效防范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进一步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煤矿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四项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通报的分级。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通报全国煤矿重特大事故和典型的较大事故。
2.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通报所在辖区内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
(二)通报主要内容:事故矿井概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等,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具体要求。
(一)约谈对象。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约谈对象:辖区煤矿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30天内发生2起以上(含本数,下同)重大事故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省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辖区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事故企业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认为需要约谈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2.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约谈对象:辖区煤矿发生重大事故或30天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的市(地)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及其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事故企业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事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等;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需要约谈的部门和人员。
3.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约谈对象:辖区煤矿发生较大事故或30天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事故的县(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事故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等。
(二)约谈主要内容:事故原因及教训,事故矿井及所在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下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对策措施等;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煤矿企业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严格追究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非法违法行为引发事故的煤矿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依法从重处罚。
(一)分析会的分级。
1.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组织部分特别重大事故和典型的重大事故分析会。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1次。
2.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适时对重大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召开会议,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每半年不少于1次。
3.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组织对所辖区域煤矿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每季度不少于1次。
(二)分析会的重点内容:深入剖析事故原因、特点和规律,查找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对策措施和建议;总结事故存在的共性和规律性问题,研究提出修改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议;研究分析煤矿安全监察和事故调查工作的重点,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水平和事故调查质量。可邀请实践经验丰富的煤矿安全生产专家就典型事故案例做专题分析报告。
(一)督导分级。
根据事故级别,分派员赴事故现场督导、下发督办文(函)督导和电话督导等形式。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以国务院安委会名义对煤矿重大事故挂牌督办、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对非法违法较大事故跟踪督办,督办内容包括事故抢险救援和事故查处进展等。
2.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较大事故和认为需要督导的典型事故的抢险救援和事故查处进展等工作进行督导;对连续发生煤矿事故的地区或煤业集团公司,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派出煤矿安全生产督导组,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二)相关要求。
1.进行现场督导时要及时报告相关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矿井基本情况、企业类别、生产能力、证照情况、下井人数、事故地点、矿井性质(非法、违法、技改、建设或生产等)、基建或技改矿井的手续办理情况、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救援进展情况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瓦斯事故要报告瓦斯治理情况,水害事故要报告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报告时要同时填报《煤矿事故现场督导情况报告表》(见附件)。
2.事故督导工作要由专人负责。国家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承办事故督导具体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事故调查的处室要安排专人负责汇报事故救援和查处进展情况、事故结案后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情况,以及事故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等。
《煤矿事故现场督导情况报告表》(见附件)
附件
煤矿事故现场督导情况报告表
事故单位名称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类别
建井时间 投产时间 开拓方式
矿井瓦斯等级 低瓦斯矿井□ 高瓦斯矿井□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企业类别 国有重点□ 地方国有□ 中央企业□
乡镇煤矿□ 股份制企业□ 其它□
人数核定 下井总人数 被困人数 死亡人数 受伤人数
生产能力 设计 万吨/年 核定 万吨/年 实际产量 万吨
证照情况 采矿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营业执照□ 矿长资格证□ 矿长安全资格证□
矿井性质 合法矿井□ 非法矿井□ 违法生产矿井□ 停产整顿□
矿井生产状态 生产矿井□ 技改矿井□ 基建矿井□ 资源整合□
事故地点类型 采煤面□ 掘进面□ 上下山□ 大巷□ 井筒□ 其他□
瓦斯监测
监控系统 安装□ 运行正常□ 运行不正常□
事故前显示数据 未安装□
防突措施
落实情况
过期或暂扣
的证照名称
建设工程"三同时"情况
复产验收
情 况
矿领导带班
下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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