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开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缴纳罚款。
罚款代收银行的确定以及会计科目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代收银行的代收手续费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收罚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领取小额罚款票据,并负责管理。罚没款票据的使用,应当符合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
尚未实行银行代收的罚款,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购领罚款票据,并负责本单位罚款票据的管理。
罚款缴库时间按照当地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将罚款统计表(格式附后〔略〕)逐级上报。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每半年(年)终了后15日内将罚款统计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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