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旅游局令第22号In force from July 3, 2005
(国家旅游局令第22号公布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讲座通过,自2005年7月3日起施行)
Departmental rulesAuthorised by the Legislation Law; may not conflict with laws or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讲座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年7月3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
二○○五年六月三日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Article 1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导游人员的业务素质,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Article 2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逐级晋升、动态管理的原则。
Article 3凡通过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符合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规定报考条件的导游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的等级考核评定。
Article 4国家旅游局负责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标准、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负责对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Article 5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
Article 6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证实办公室,在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工作。
Article 7导游人员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导游员申报等级时,由低到高,逐级递升,经考核评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导游员等级证书。
Article 8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按照“申请、受理、考核评定、告知、发证”的程序进行。
中级导游员的考核采取笔试方式。其中,中文导游人员考试科目为“导游知识专题”和“汉语言文学知识”;外语导游人员考试科目为“导游知识专题”和“外语”。高级导游员的考核采取笔试方式,考试科目为“导游案例分析”和“导游词创作”。特级导游员的考核采取论文答辩方式。
Article 9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获得最佳名次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人员等级。一人多次获奖只能晋升一次,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
Article 10旅行社和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导游人员积极参加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
Article 11参与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命题和考核员必须是经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进行资格认定。命题员和考核员接受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的委派,承担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相关工作。
Article 12参与考核评定的命题员和考核员不得徇私舞弊。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要加强对考核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有违规行为的要从严处理,撤销其资格。
Article 13导游员等级证书由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统一印制。
Article 14导游人员获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和中级、高级、特级导游员证书后,可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等级的导游证。
Article 15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
Article 16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Article 17本办法由2005年7月3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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