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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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章库生态环境部规章库教育部规章库文化和旅游部部门规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章库应急管理部规章库国家法律法规检索在另一处。

部门规章由《立法法》授权国务院部门制定,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行政处罚» 命中 159 篇

党内法规里还有 11 部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另一套规范体系,不与国家法律位阶比较,单独检索。

国家法律法规里还有 3,358 部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税务其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发布 1999年3月19日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包括对缴费单位进行检查、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书、受理群众举报等工作。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 税务税务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发布 2016年4月16日
    • (五)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情况;
    • 符合前款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由税务稽查局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按本办法处理。
  • 税务税务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发布 2018年11月7日
    • (六)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等情况;
    •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者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按本办法处理;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按本办法处理。
  • 税务工作通知税总发〔2013〕66号发布 2013年6月19日
    • (五)税务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
  • 税务其他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34号发布 2016年2月26日
    •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 税务其他文件发改财金〔2018〕384号发布 2018年3月2日
    • 7.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
    • 在铁路站车发生上述行为,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立为刑事案件的,由相关铁路公安局通报相关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并纳入惩戒名单。未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上述行为,由铁路站车工作人员收集有关音视频证据或2名旅客以上的证人证言或行为责任人本人书面证明,报铁路运输企业审核、认定后,纳入惩戒名单。
  • 税务税务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发布 2021年12月31日
    • (三)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 (一)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
  • 税务财税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发布 2020年5月13日
    • (五)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
    • (六)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 税务税务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发布 2005年5月24日
    • (五)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
  • 税务税务规范性文件国税发〔2007〕47号发布 2007年4月16日
    • (五)最近2年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 税务工作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发布 2019年11月27日
    • 十三、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标准。优化长三角区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环节的轻微违法行为,统一税务处罚裁量基准。积极推进集体审议、文书说理、案例指导等制度,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 税务税务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发布 2009年11月6日
    • 对您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我们会向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您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您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我们将应您的要求组织听证。如您认为我们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您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我们就不得对您实施行政处罚;即使您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我们也会向您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我们不会因您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 税务工作通知税总发〔2014〕127号发布 2014年10月23日
    • (三)审理环节相关文件材料,如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听证材料、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
  • 税务工作通知国税发〔2005〕42号发布 2005年3月22日
    •     (十二)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行政处罚听证的;
    •     (七)税务行政处罚未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的;
  • 税务工作通知税总发〔2015〕161号发布 2015年12月31日
    • 5.有未结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案件的;
  • 税务财税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发布 2021年6月2日
    • (四)受到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
  • 税务税务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发布 2018年1月12日
    •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 税务税务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发布 2025年5月16日
    • (三)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
  • 税务工作通知税总纳服发〔2026〕18号发布 2026年3月20日
    • (四)规范执法行为。研究制定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进一步推进税务行政处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探索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和《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制定全国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统一税务执法行为,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鼓励各省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以适当方式提示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信用修复,帮助经营主体及时了解信用修复政策,引导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提高诚信经营意识。
  • 税务工作通知税总发〔2021〕14号发布 2021年2月11日
    • 21.统一执法标准。推进区域内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充分发挥裁量基准制度对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引领作用。编制公布税务行政备案事项清单,规范实施备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