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5,263 篇 · 5,256 篇有全文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章库、生态环境部规章库、教育部规章库、文化和旅游部部门规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章库、应急管理部规章库。国家法律法规检索在另一处。
部门规章由《立法法》授权国务院部门制定,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劳动合同 解除» 命中 15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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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人社规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发布 2011年6月29日
-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人社规章发布 1995年5月10日
-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 人社规章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发布 2004年1月20日
- (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 人社规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发布 2017年5月8日
- 前款经济补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 人社规章发布 1994年12月1日
-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 人社规章发布 2017年3月13日
- 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应吊销就业证。
-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 人社规章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发布 2022年1月7日
-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 人社规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发布 2008年9月18日
-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 人社规章劳动保障部令第9号发布 2000年11月8日
- 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其中,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