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5,832 篇 · 5,824 篇有全文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章库、生态环境部规章库、教育部规章库、文化和旅游部部门规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章库、应急管理部规章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库、应急管理部规范性文件、应急管理部公开的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国家法律法规检索在另一处。
部门规章由《立法法》授权国务院部门制定,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行政处罚» 命中 95 篇
党内法规里还有 11 部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另一套规范体系,不与国家法律位阶比较,单独检索。
国家法律法规里还有 8,324 部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应急规范性文件市监质监〔2019〕35号发布 2019年7月26日
- 1. 实施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各级主管部门对生产、销售和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及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示。要加强安全信用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情况作为招投标、资质资格、施工许可等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严重失信行为,要依法依规列入“黑名单”,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 应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范性文件安监总厅科技〔2015〕74号发布 2015年8月7日
- (三)深化改革,完善机制。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专业技术服务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规范行政审批、检查执法、行政处罚等工作流程,严格依法审批、依法监管、依法处罚。在聘请专家、评审把关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等工作中,要逐步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要积极会商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出台行业收费指导意见,不断完善市场定价机制,规范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行业收费。
- 应急规范性文件安监总厅管四函〔2018〕34号发布 2018年2月13日
- (一)狠抓落实,强化警示教育,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对于本次检查中4家钢铁企业和10家涉爆粉尘企业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检查时已现场反馈),请河南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执法文书,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督促相关企业整改到位,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对巩义市粉尘防爆专项整治中暴露的问题,请河南省安全监管局督促巩义市人民政府严肃处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工作责任落实。
- 应急规范性文件发布 2020年4月28日
- 3.强化对“关键少数”问责追责。紧盯煤矿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将其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过程追溯制度,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追根溯源,由事见人开展责任倒查,逐条查明相关人员责任,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追责。
- 应急规范性文件发布 2019年6月27日
- 4.4矿山救护大队、中队质量标准化考核分为四个等级:a)特级:总分90分以上(含90分)。b)一级:总分85分以上(含85分)。c)二级:总分80分以上(含80分)。d)三级:总分75分以上(含75分)。质量标准化考核75分以下,必须限期整改。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77号修改)
- 应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范性文件安委办〔2011〕12号发布 2011年4月20日
-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跟踪督办事项,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事故情况确定。重点督办对非法单位是否依法取缔关闭、违法单位是否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否依法落实、事故发生单位是否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事故相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规受到追究等。
- 应急规范性文件应急厅函〔2018〕608号发布 2018年11月8日
-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党性修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务,综合安全生产监管知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知识,现代安全生产管理及技术,事故灾难事件应急处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事故调查及案例分析等。
- 应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范性文件安监总煤监〔2011〕183号发布 2011年12月1日
- 三、强化规范执法。要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增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法制观念,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要按照“严标准、依程序、重细节、求闭合”的原则,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化、程序化的执法工作制度,明确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流程,规定案件办理各环节的运行时限、办理要求和责任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廉洁执法,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水平和效能。
- 五、强化国家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扎实开展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现场监察中发现煤矿应当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要立即下达执法指令,依法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应行政处罚;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暂扣相关证照或控制火工品供应、限制供电,并且书面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整改完成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停产整顿期满后,要进行复核;发现未经复核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的,要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经停产整顿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监察中发现的相关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 应急规范性文件应急函〔2018〕118号发布 2018年5月28日
- (一)跟踪督办,认真推动企业整改到位。请江西省安全监管局严格按照本通报要求和现场反馈的问题,组织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执法文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特别是对仍存在《通知》中明确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未自查出来、未采取任何措施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限给予处罚。针对宜春市泰洋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服务流于形式的问题,要严肃处理,防止创建工作走过场。请将整改落实及处罚情况及时报送应急管理部(联系人及电话:吴昊,010-64463853)。
- (三)严格执法,全面提升监管执法水平。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对照分析专项行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针对《通知》中提出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条款和具体执法要求进行讲解,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增强执法工作的专业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认真按照《通知》中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开展执法检查,对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通过严格执法将专项行动要求全面落实到位。同时,在钢铁行业效益稳定好转的情况下,要加大对钢铁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防止企业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超负荷生产,确保钢铁企业安全生产,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 应急规范性文件应急函〔2018〕102号发布 2018年5月16日
- (一)监管措施不到位。从检查情况来看,福建省树立样板企业力度不够,通过以点带面推动整治的局面还没有形成。同时,基层监管人员对整治要求的理解还不深入,整治进展不够平衡,发现和培养本地专家、推动不同地区交流学习的力度有待加强。基层监管部门存在执法检查多、行政处罚少的问题,在执法检查记录中没有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8〕33号)要求的《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进行对标执法。有的基层监管部门虽然进行过检查,提出了存在的问题,但对企业整改进展情况监管督导落实不够,不能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 应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范性文件安监总培训〔2011〕147号发布 2011年9月27日
- (十五)增强监督管理实效。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手段,督促企业按规定配备使用注安师或者助理注安师;利用资质审批和检查等手段,严格监督专业服务机构按规定配备使用注安师。对于未按规定配备使用注安师、助理注安师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监督和指导企业达到规定要求;对于取得资质后不再按规定配备使用注安师的专业服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要健全注安师、助理注安师执业准入与退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工作制度;规范执业档案管理,将执业档案作为对注安师、助理注安师考核评价的基本依据。
- 应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范性文件安委办〔2011〕18号发布 2011年5月16日
- (三)建立约束机制。一是把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社会公共管理,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列入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地方各级政府及企业年度业绩考核工作中。二是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依法促进安全达标。抓住《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修订、起草的契机,在法规层面上作出规定,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法制范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加大部门规章制定工作力度,抓紧制定《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管理规定》、《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建材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三是将安全达标与安全行政许可、监管频次和行政处罚等挂钩,与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强化安全监管促进安全达标。四是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投产后半年内其安全管理和安全设施要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的要求。
- 应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范性文件安监总管三〔2013〕122号发布 2013年12月6日
- 要不断健全完善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机制,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机制,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要深刻吸取河南三门峡“2.1”义昌大桥爆炸垮塌事故、广东广州“9.10”爆炸事故和湖南益阳“11.21”爆炸事故的惨痛教训,对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特别是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地雷”、“开天雷”、“拉炮”、“摔炮”、“砸炮”、“鱼雷”、“鱼炮”和玩具手枪用“塑料圆盘击发帽”等违禁品的,都要追根溯源、顺藤摸瓜,彻底查清来龙去脉,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罚没相关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给予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照;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罚款、吊销相关从业资质直至行业终身禁入等行政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要求追究刑事责任。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事故和案件调查结果,充分发挥典型事故的警醒作用以及典型案件刑事处罚的震慑作用。
- 应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范性文件安委〔2016〕4号发布 2016年4月22日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进行逐一排查,严查是否存在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足、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彻底排查整治储存场所安全条件不合格、超量储存、违规混存、超高堆放、野蛮装卸等行为;组织对已取得的行政许可进行复查,凡是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停产停业整顿、关闭、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库(堆)场、码头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依法持证上岗。组织详细排查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内重大危险源,摸清底数和分布情况,制定并严格落实管控措施; 严格遵守爆炸品(《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中规定的1.1项、1.2项)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区内存放的规定;督促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及时将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物化性质、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报当地负责港口、码头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港口、码头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消防机构要对辖区内的港口、码头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定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海关等部门要根据职责配合开展好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安全整治。
- 应急规范性文件安监总厅宣教〔2017〕104号发布 2019年7月16日
- 公开事项 内容要求 责任主体 15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政法司、消防救援局及相关业务单位